大学生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数百万条
中安在线讯 据阜阳新闻网报道,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,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行为不断发生。
近年来,我市法院也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列为重点内容之一,从源头上打击网络信息犯罪,近日就审理了这样两起案件。
案例1:
贩卖信息牟利,大学同学同庭受审
万某、王某、李某是大学同学,毕业后三人进了同一家证券公司,作为公司的业务员,经常要打电话向别人推销股票。
万某从数以万计的电话号码中看到了“商机”,遂从公司辞职,开了网店,专门卖公民个人信息赚钱。
李某明知内情,却仍将他在证券公司工作期间获取的,用于广告推广的11万多条公民个人信息提供给万某,用于网上销售。
此外,万某还从“上家”购买某网站交易信息等各类公民信息,共计获取公民各类信息300余万条;向他人出售、非法提供200余万条,共计获利1万元。
王某见万某获利,也想通过卖“数据”赚钱。万某便将“经验”全部传授给王某,王某也开了网店,作为万某的“下家”。如有人需要“数据”,他便从万某处取得,共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10万余条,通过互联网向他人出售8万余条,共计获利720元。
去年2月,谢某欲建立QQ群、微信群,用于推广商品,遂在网上通过QQ从万某处购买公民个人某网站交易记录信息共计5000多条。
随后,此案案发,4人落网。
16日,颍东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。庭审中,四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,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。
法院经审理认为,四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,应依法予以惩处。最终,分别判处他们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二年不等的刑期,并处罚金。
案例2:
一份工作,让她开始帮人兜售手机用户信息
上面四人是有目的地进行犯罪活动,而孙某某却因找工作不慎落入了倒卖个人信息的“圈套”,继而成为别人的“帮凶”。
孙某某是一名大专毕业生,2016年年初应聘到陈某某在阜城海亮御府小区的租房处,应聘的工作是计算机操作。
起初,孙某某并不知道自己工作的内容,陈某某只是给一些信息让她传送。后来,孙某某渐渐知道自己的工作是贩卖个人信息,可能违法。但此时,她并没有收手,反而继续为陈某某工作,每月领取2000多元工资。
2017年6月,陈某某、孙某某等人在阜南被警方抓获。
原来,陈某某此前在颍泉区从事手机销售业务。期间,陈某某掌握了一批客户的信息,发现了其中的“商机”。
2015年3月份起,陈某某利用网络非法获取手机用户信息,整理后出卖给“下线”,从中牟取利润。后来,他聘用了孙某某从事违法工作。
经调查,陈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6万余条,非法获利14.7万多元;孙某某参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1万余条,从陈某某处领取工资1.7万多元。
近日,阜南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。法院认为,陈某某和孙某某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。最终,法院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,并处罚金三十万元;判处孙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,并处罚金三万元。
说法
颍东法院主审法官表示,根据《刑法》,违反国家有关规定,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
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,离我们并不遥远,但它比较隐蔽,很容易被大家忽视。”法官说,像上述案件中的李某,明知万某在网上卖公民个人信息仍向其提供,认为自己只是帮忙就不会有问题;谢某认为在网上买点公民个人信息自己用并不是什么大事,正是这样的想法,让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。
此外,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对其他犯罪起到潜在的助推作用,如电信诈骗,还可能被不法分子用来敲诈勒索、绑架等,给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。
提醒
市民一定要加强对自身信息的保护,避免随意透露信息,如:身份证号、手机号码、银行卡号、家庭住址等重要信息,积极防范各类信息泄露和欺诈。
特别是对网络知识相对薄弱的老年网民,他们常在无意识中泄露自己的信息,使自身权益受到侵犯,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,进行防范教育。(记者 杨治好 通讯员 李田艳)